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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剑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吴剑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吴剑:
经查,你担任华联期货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期间,私下为他人的配资活动提供便利,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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