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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5 号

关于对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

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闫子鹏、闫博:

经查,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机械

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

2021 年华泰机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闫子鹏及其关联方

通过供应商预付款、转账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合计 1,645.06 万

元,于 2022 年 6 月和 2023 年 2 月归还公司。

华泰机械、闫子鹏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

-1-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闫子

鹏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二、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且未披露

2015 年 12 月起,华泰机械员工杨某玉代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闫子鹏持有公司股份 1,368,421 股,占公

司当时总股本的 5%。公司于 2016 年 7 月在新三板挂牌,未在

挂牌申请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上述股份代持

事项。2024 年 12 月,上述股份代持通过转让方式解除。

华泰机械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且未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161 号、190 号、212

号)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61 号、190 号、2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

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62 号、184 号、191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闫子鹏对上述事项负有主

要责任。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23 年华泰机械原子公司河南省安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在一起因商业纠纷引发的重大诉讼,涉案金额 1,041.65 万元。

公司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判决书后均未及时披露,后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补充披露。

华泰机械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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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闫子鹏、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闫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

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泰机械及闫子

鹏、闫博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

司资金,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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