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祝芹敏、何人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祝芹敏、何人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或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
一是未能恰当评估公司持续经营相关风险。二是未能结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和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风险评估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022年)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
一是部分控制测试程序设计不恰当。二是未能恰当应对控制测试中发现的有关控制偏差。三是对部分关键控制点测试时未按审计计划执行审计抽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四条和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
一是在建工程审计不到位。未就公司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恰当性、相关费用支出资本化的合规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就部分收入确认获取关键审计证据。三是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部分函证保持控制,未能恰当应对有关回函不符事项,对部分未回函样本的替代测试不到位,个别函证回函日晚于审计报告日。四是未就个别长期股权投资和管理费用核算以及无形资产摊销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第二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审计底稿编制
一是部分审计底稿存在较多错误。二是对部分关键审计证据未纳入审计底稿留存。三是部分底稿索引编制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审计意见
如前所述,在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形下,对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不足。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2月)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祝芹敏、何人玉作为国城矿业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