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梁嘉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梁嘉宇:
经查,你在江苏兆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为不合格投资者提供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二是使用夸大表述宣传私募基金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一)、(四)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