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8 号──────────────────────── 关于对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国网英大,A 股证券代码:600517。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国 -1-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4〕159 号)查明的相关事实及相关公告,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披露的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调减 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30,590.21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26.01%;调减 2020 年资产总额41,625.00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1.05%;调减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归母净资产)30,590.21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1.77%。调增 2021 年归母净利润 27,547.84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22.46%;调减 2021 年归母净资产 3,042.38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0.17%;调减 2021 年资产总额 4,139.85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0.09%。调增 2022 年归母净利润 3,042.38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2.84%。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如下: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信托)在管理的鼎鑫 8 号和联赢 8 号信托项目长期违约、债务人无力偿付、增信措施有限,且鼎鑫 8 号底层资产不实,追偿具有极大不确定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出资 5.55亿元,通过与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多层嵌套 SPV,虚假收购两项目,实为英大信托先行兑付信托投资人,并承继两项目权益与风险。2020 年英大信托将上述出资全额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21 -2-年计提减值 49,980 万元,减值比例 90.05%;2022 年计提减值5,520 万元,累计减值比例为 100%。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 年财务报告少记损失 5.55 亿元,虚增当年利润总额 5.55 亿元;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1 年财务报告虚增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和虚减利润总额各 49,980 万元,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信息质量可靠性要求。 (二)公司披露的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2019 年,公司向控股股东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集团)等发行股份购买英大信托 73.49%股权时,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公开载明资产瑕疵担保责任。2020 年 12 月 29 日,英大信托以自有资金绕道赔付鼎鑫 8 号委托人 5.15 亿元;2021 年 3 月 26 日,英大信托据北京仲裁委裁决赔付塑力项目委托人 22,181.82 万元。英大信托塑力项目和鼎鑫 8 号底层资产虚假、审核失职、业已赔付、责任明确,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公开承诺的资产瑕疵担保情形。公司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年报均隐瞒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 此外,根据公司公告,英大集团等重组交易对手方有义务承担公司上述损失的 73.49%,约 5.42 亿元,公司已于 2024 年 4月 30 日足额收到英大集团支付的补偿金额 5.14 亿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3- 公司年度定期报告财务数据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隐瞒重大资产重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等有关规定。 (二)申辩理由 规定期限内,公司提出异议称:第一,公司对年报虚假记载所涉事项不知情。违规系子公司英大信托日常投资业务及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期间未向公司报告,且相关事项仅占英大信托托管资产的千分之一,按照规定无需公司参与决策。第二,无违规主观故意。交易对方瑕疵担保义务不属于公开承诺,按照规则的立法本意及监管实践无须披露。第三,公司积极配合上海证监局调查整改,并督促交易对手补偿上市公司损失,未对股价、投资者造成负面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4-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子公司实施有效管理,保证子公司真实、合规开展相关业务,确保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子公司英大信托通过设立多层嵌套 SPV 虚假收购信托项目,导致公司多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错报金额占重要财务指标比例较高,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公司所称的影响较小、未造成损失等理由不能成立。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系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要求的应尽义务,不足以减免违规责任。 第二,公司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瑕疵担保责任的履行情况,相关事项已经行政监管措施查明,违规事实清楚明确,公司所称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属于公开承诺、无需披露等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此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5-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24 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