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高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高扬:
经查,你在相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期间,存在以个人名义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情况,不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中证协发〔2019〕14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