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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尚智勇、李启明、闫凤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尚智勇、李启明、闫凤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尚智勇、李启明、闫凤蕾:

经查,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燃气)存在以下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2023年10月28日,水发燃气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 2023年半年度部分贸易类性质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核算。此次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111,627,517.22元、210,562,602.30元、443,942,736.08元、76,809,853.76元。

水发燃气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尚智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启明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闫凤蕾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水发燃气、尚智勇、李启明、闫凤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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