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贺沁铭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贺沁铭:
经查,内蒙古光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在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方面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未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