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32 号────────────────────────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陈翔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陈 翔,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2 月 8 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 -1-公司部分董事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 250 万元且不超过 500 万元。8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暨增持计划延期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的股份增持计划未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上述主体决定将股份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延长期限为 1 个月,遇到定期报告窗口期的相应顺延。9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称,截至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累计增持金额分别为 7.95 万元。前述主体增持金额未能达到原定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本次增持计划未完成,增持计划完成率为 3.18%。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面向全市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是其作出的公开承诺,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增持计划完成率仅为 3.18%,严重影响市场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7.7.5 条等相关规定。对于上述违规事实,经本所公告送达,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 -2-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予以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2 月 6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