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莫建民、王荣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号关于对莫建民、王荣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莫建民、王荣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执业的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股份)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大华所在该审计项目执业中,预付账款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对有关审计结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2019年度,华铁股份预付账款期末余额为6.04亿元,相较前一年度末增加3.31亿元,上升121.14%,变动显著。北京科瑞祥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祥)、伊犁远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犁远音)、青岛恒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恒超)是相关年度内预付账款期末余额靠前的公司,2019年度,上述3家公司预付账款借贷发生金额合计为3.47亿元,预付账款期末余额合计为2.91亿元,占当期预付账款期末余额比例达48.25%。大华所在对预付账款开展实质性程序时:1.未对供应商与华铁股份实际控制人宣某国之间商业合作中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华铁股份与伊犁远音、科瑞祥等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疑虑。2019年度审计中,大华所知悉了华铁股份供应商伊犁远音、科瑞祥等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宣某国于2016年12月出资成为北京中腾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腾)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付某俊在伊犁远音担任法定代表人直至2019年5月卸任,在2012年7月至2022年3月在北京中腾担任法定代表人。王某庆是科瑞祥的实际控制人,并与宣某国共同持股荣仕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文阅读科技有限公司。2.在关注到预付款频繁支付、退回等异常情况下,未保持职业怀疑。2019年度,大华所在风险评估程序中将华铁股份“预付账款大幅增加,是否为关联方资金占用”识别为特别风险。一是华铁股份及相关子公司向科瑞祥、伊犁远音、青岛恒超等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与合同金额不一致或远超合同金额。二是华铁股份及相关子公司向科瑞祥、伊犁远音、青岛恒超等公司进行的部分往来交易,或未形成采购,或未实际发货。综上,大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莫建民、王荣俊作为华铁股份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莫建民、王荣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5年1月11日抄送:证监会稽查局、法治司、处罚委办公室、会计司;北京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