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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3 号

关于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志清、赵卫东、郝德武、宋长

廷、王琳:

经查,我局发现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

水源或公司)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不符

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王志清作为公司董事长、总裁,赵卫东作为时任总经理,郝

德武作为时任总经理,宋长廷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王琳作为财务

总监,对上述相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

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志清、赵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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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德武、宋长廷、王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

规学习,依法依规进行差错更正,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

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 年 1 月 15 日

抄送: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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