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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黄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一: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3年5月8日,你与自然人投资者签署《附条件生效之老股转让协议》,出售所持浙江品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瑶科技或公司)股份200万股。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前品瑶股份进行权益分派,且权益分派后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000万元。此外,还约定在转让股份后将公司其他股份办理限售。你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前述权益分派事项的发生产生较大影响,但未及时将前述权益分派计划告知公司并披露。
二、你于2023年6月21日和6月26日分别卖出品瑶股份100股和200万股,前述行为发生于最后一笔买入品瑶股份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构成短线交易,相关收益已返还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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