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1 号──────────────────────── 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智知,A 股证券代码:603869; 张亚东,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 张 滔,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炎锋,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董事 -1-会秘书、财务总监; 杨 瑞,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 谢 昕,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王 曦,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常务副总裁。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5 号)查明的相关事实,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 年至 2021 年,公司旗下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服务)、新智认知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等 7 家子公司与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 19 家公司开展系统集成、产品销售业务时,在部分项目合同未实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相关销售业务回款不真实。上述行为造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882,424,780.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27.34%,虚增利润总额 99,716,945. -2-3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43.70%;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68,140,121.8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5.80%,虚增利润总额 17,683,447.0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26.34%;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68,825,524.4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7.35%,虚增利润总额 14,055,785.8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159.8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亚东、张炎锋、杨瑞、谢昕、王曦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前述开展虚假销售业务的部分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其中,张亚东组织实施、张炎锋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虚假业务,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杨瑞、谢昕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虚假业务,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王曦未能证明已勤勉尽责,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 2019 -3-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 张滔在 2016 年 12 月至 2020 年 3 月期间担任公司董事,未签署上述 3 份年度报告,在 2010 年 6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先后担任数据服务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张滔组织实施了上述虚假业务,其行为与公司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 此外,张亚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活动并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张滔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子公司数据服务时任董事长、董事,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活动,违法情节严重。张炎锋作为公司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了前述违法活动,违法情节严重。 上述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张炎锋、杨瑞、王曦回复无异议,张亚东、张滔、谢昕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4-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法》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张亚东,时任董事张滔,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炎锋,时任总裁、董事杨瑞,时任副总裁谢昕,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常务副总裁王曦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张亚东 6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滔、张炎锋 3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5-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14 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