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福慧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慧达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因涉嫌逃避商品检验擅自出口相关货物,自2022年6月起受到厦门海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的调查,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迟至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才补充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