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辉、肖国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号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辉、肖国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辉、肖国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文化)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在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对存货科目风险评估不严谨你所在审计过程中已关注到存货存在风险迹象,未及时修正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或评估结果,未将存货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二、生产与仓储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你所在内控测试环节,一是对生产与仓储循环的风险评估存在瑕疵,错误评估了生产与仓储业务循环控制风险。二是审计证据无法支持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活动运行有效。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三、其他审计程序存在瑕疵一是银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你所未取得鼎龙文化子公司骅威香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余额的回函,也未执行替代测试。二是审计底稿归档存在缺陷。你所未按规定打印纸质版审计档案,且未归档总所质控相关资料、部分盘点照片和走访现场照片。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月5日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综上,你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黄辉、肖国强作为鼎龙文化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辉、肖国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5年1月6日抄送:证监会稽查局、法治司、处罚委办公室、会计司;北京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