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山西国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山西国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管理人将其固有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人将基金财产用于借贷,管理人不符合专业运营要求,管理人部分信息更新不及时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你公司应当在2025年1月3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