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刘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滨:
经查,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欣合)2024年10月24日披露,你通过竞价交易减持欧瑞欣合股份达到其已发行股份的10%,在禁止交易的2024年10月25日,你继续通过竞价交易卖出欧瑞欣合195,000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及时整改上述违规行为,加强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