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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启生、章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3号

(原标题: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启生、章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3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启生、章舟:

经查,我局发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及相关人员在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网科技)2021年、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未记录梦网科技主营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异常原因及合理性的分析过程,未记录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过程,未记录营业收入细节测试使用的具体抽样方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1号、财会202236号)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未记录信息服务酬金成本、技术开发服务成本异常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的分析过程,未记录各月主要产品单位成本波动的原因及 合理性的分析过程。未记录营业成本细节测试使用的具体抽样方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3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1号、财会202236号)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往来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函证地址与客户或供应商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未核对并进一步核实原因。未关注部分回函不符情况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充分关注期后回款异常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第四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36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商誉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评价梦网科技聘请的评估机构有关工作的恰当性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财会201021号、财会20221号)中第十三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亚太所对梦网科技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陈启生、章舟是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启生、章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所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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