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秦本军、罗华阳、王雪婷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034号)
秦本军、罗华阳、王雪婷:
经查,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生物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60万元
2022年1月28日,莱茵生物向监事王雪婷借出60万元,王雪婷收到上述资金后随即转至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秦本军银行账户,秦本军收到款项后划转给公司关联方桂林君和投资有限公司40万元,剩余20万元资金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外划转使用。截至目前,公司未审议或披露上述事项,相关占用资金已归还。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准确
2022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19日,莱茵生物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金额为5.94亿元。2024年4月9日,《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9月19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52,892.60万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莱茵生物披露相关补流金额不准确。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制作不规范
2021年2月18日,莱茵生物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及募投项目进行了修订,公司未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该进程。上述情况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2024年1月24日,莱茵生物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未对前述股份回购事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四、定期报告诉讼仲裁事项披露不准确
莱茵生物2023年年报中披露的“公司作为被告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事项汇总”涉案金额为1,576.78万元,未包含2023年11月因股权转让纠纷被申请仲裁事项(涉及金额8,880万元),存在定期报告诉讼仲裁事项披露不准确情形。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莱茵生物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秦本军,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罗华阳是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监事王雪婷对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秦本军、罗华阳、王雪婷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们于2025年1月9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