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不准确等问题,多计2022年利润总额513.78万元,导致你公司2024年4月更正后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