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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龙、陈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龙、陈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龙、陈西: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中期报告、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等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五十一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志龙、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西应对未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现决定对你公司、张志龙、陈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等规定,切实强化合规意识,勤勉尽责,加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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