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24号))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
经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于2024年6月19日承诺在3-6个月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保证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东方集团于2024年6月19日在《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5)中对该承诺事项进行了披露。截至2024年12月19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未按期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履行承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东方集团存款提取受限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