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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韩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韩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韩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于2021年11月8日披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3年1月19日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你作为相关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新研股份相关公告显示,你因质押违约、司法拍卖等事项,分别于2022年4月18日至19日、2022年11月26日、2023年2月22日减持新研股份的股份,减持金额合计2.71亿元,减持比例6.22%。你的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新研股份被立案调查至被行政处罚后六个月内。同时,你于2022 年4月18日、4月19日的减持行为未履行预披露义务。另外,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6月11日期间,你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累计减持新研股份的股份比例达到5%,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4年5月31日才通过新研股份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第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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