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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敬、李崇新、赵雷、张宁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敬、李崇新、赵雷、张宁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敬、李崇新、赵雷、张宁: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3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用银行定期存单为第三方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相关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是2024年4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对信用减值损失的更正有误。

三是公司2023年度报告中,存在部分项目收入确认采用时点法或时段法适用不当、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形。

四是根据《2023年年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50%,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葛敬作为董事长、李崇新作为总经理、赵雷作为财务总监、张宁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强化董监高合规意识,提升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保障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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