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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薛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薛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薛勇:

经查,2013年4月至今,你(身份证号:******************)担任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远洋或公司)财务总监,国航远洋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上海乐嘉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嘉乐)为国航远洋关联方。2023年,国航远洋向上海乐嘉乐采购邮轮服务,涉及金额为26.44万元。但国航远洋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二条及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证监会公告〔2021〕33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格式》)第七十条的规定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二)2023年、2024年1月至6月,国航远洋的子公司上海国电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电)向上海畅隆明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隆明)提供航运服务,涉及金额分别为1,004.54万元、593.63万元。经国航远洋确认,畅隆明为公司关联方,但国航远洋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二条及第十条、《年度报告格式》第七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期报告》(证监会公告〔2021〕34号,以下简称《中期报告格式》)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三)2023年、2024年1月至6月,上海国电向天津中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物流)采购航运服务,涉及金额分别为3,137.70万元、591.64万元。经国航远洋确认,中安物流为公司关联方,但国航远洋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二条及第十条、《年度报告格式》第七十条、《中期报告格式》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部分费用确认跨期

经查,国航远洋存在部分费用确认跨期的情况,该事项导致国航远洋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确认管理费用17.74万元,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多确认管理费用17.74万元。

上述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三、存在为关联方代付费用的情况

国航远洋存在为上海国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国欧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融沣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蓝梦国际邮轮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关联方代付物业费、电费的情况,该事项导致国航远洋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多确认管理费用8.03万元,2024年三季度报告财务报表多确认5.97万元。

上述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四、未如实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一)2023年,国航远洋与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共享经济合作协议》,上海国电与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共享经济合作协议》。国航远洋及上海国电在未按照协议约定取得相应结算单据的情况下,即向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73.10万元、向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14.33万元。

(二)2023年1月、2024年1月,国航远洋的子公司福建中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电力)将预付租房款转账至员工戴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再由戴某某付款。上述业务涉及金额分别为41.74万元、41.74万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国航远洋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内容不符。

上述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国航远洋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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