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李德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德骏:
经查,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健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二是互联网营销及服务不规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条第二款和《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负责人,未按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该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