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