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周伟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伟成:
经查,2023年6月至2024年7月期间,你通过“快手”平台公开分析和推荐个股。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