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能建平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能建平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披露信息;二是未及时在基金业协会平台更新从业人员有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