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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继、吴爱清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继、吴爱清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继、吴爱清: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未将已安装完成的光伏生产线及配套项目暂估计入在建工程,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

二是光伏项目在建工程存在减值迹象,但未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六条的规定。

三是未将预付的审计费、法律服务费及其他中介费用计入对应期间管理费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是2023年年报中第一大供应商采购额的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陈继作为董事长、总裁,吴爱清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提升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保障财务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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