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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

经查,你公司管理的“中阅战略优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阅定制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下证券账户于2024年2月6日增持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日盛)1,926,600股,增持后持股比例为5.0127%,在持有东易日盛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2024年5月22日至23日期间,前述基金合计卖出东易日盛10,009,860股,卖出后持股比例为2.6267%,在持有东易日盛股份低于5%时未停止交易。且你公司作为东易日盛5%以上股东,存在买入东易日盛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短线交易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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