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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025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025号)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吴成华、王法彬、闫明、陈公、李衍钢、叶燕珍:

经查,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迅达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

2023年,新迅达关联方山东瑞福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贸有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新迅达资金的情形。截至目前,相关占用资金已归还,相关会计差错已更正。新迅达未按规定及时在临时公告和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二、未及时审议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2023年,新迅达以预付采购锂矿石定金的形式向北京智慧鼎盛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鼎盛)累计支付1000万元,智慧鼎盛未实际交货并退回定金和支付利息。前述事项构成新迅达对外财务资助,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新迅达在填写2021年至2023年部分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时,未填写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且相关知情人未进行签字确认。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迅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成华,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法彬,时任总经理闫明,时任财务总监陈公,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衍钢,时任财务总监叶燕珍是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迅达、吴成华、王法彬、闫明、陈公、李衍钢、叶燕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建立防范问题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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