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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蔡极鸿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01号

(原标题:关于对蔡极鸿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0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01号

关于对蔡极鸿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蔡极鸿:

经查,你在广东鸿泰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时尚或公司)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9月11日、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万股、280万股、360万股、190万股,减持完成后,你与一致行动人方秋瑾、蔡跃、蔡涵、汕头市信汇营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鸿泰时尚股份由从96.2473%降至72.9973%,权益变动比例为23.2500%,你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鸿泰时尚股份比例达到5%的整数倍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暂停股票交易。同时,你于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10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遗漏一致行动主体、未披露权益变动所涉有关协议、未及时披露等违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24年12月2日9时0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3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1月28日

抄送:证监会公众司、法治司;全国股转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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