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83 号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前期会计差错 你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对参股企业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湖州大直)的认缴出资比例为49.5%,实缴出资比例为 85.74%,你公司在 2019 年至 2022 年年报中均按认缴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根据湖州大直合伙协议约定,湖州大直的可分配收入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因此你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你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差错更正,差错更正对各年净利润等利润表科目的影响绝对值分别为 139.13万元、138.17 万元、145.13 万元、4,096.22 万元,占更正前各 1年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 3.40%、24.22%、0.25%、5.51%;对长期股权投资、净资产等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影响绝对值分别为139.13 万元、277.31 万元、422.46 万元、4,518.66 万元,占更正前各年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 0.08%、0.12%、0.23%、 4.35%。 二、交易进展披露不及时,关联交易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 2023 年 4 月 3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称,子公司上海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我耀)将所持黑龙江严格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严格)40%股权转让给延格投资管理(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格投资),交易作价 2 亿元,延格投资支付 1.02 亿元后进行目标股权工商变更,工商变更完成后一年内支付尾款。 2024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收益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拟将前述尾款收款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艾迪控制的北京零贰壹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零贰壹) ,已收到北京零贰壹支付的 0.98 亿元权益转让款。 2024 年 5 月 14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北京零贰壹向你公司发来《关于终止收购标的权益的沟通函》 ,因此你公司与北京零贰壹并未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权益收购意向协议书》的约定,北京零贰壹拥有是否进行收购的单方选择权。 2024 年 7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称,2024 年初你公司了解到延格投资已无力支付 0.98 亿元尾款,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与北京零贰壹签署《股权权益收购意向协议书》 ,拟将尾款收款权转给北京零贰壹,北京零贰壹需一次性支付 0.98 亿元收购意向金,并拥有是否进行收购的单方选择权。 你公司在 2024 年初即了解到延格投资已无力支付尾款,但直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才披露该进展情况,转让黑龙江严格股权交易的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你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与北京零贰壹签署《股权权益收购意向协议书》 ,但直至 2024 年 4 月30 日才披露该关联交易, 且未说明收到的 0.98 亿元仅为意向金,未说明交易对方拥有是否进行收购的单方选择权,你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 三、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2020 年 12 月 7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受让哈尔滨工旅智新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对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称,你公司对哈尔滨工旅智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新科技)增资3,000 万元并以 4,140 万元的对价受让哈尔滨鑫联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鑫联新投资)持有的智新科技 8.28%股权。鑫联新投资承诺如果智新科技未能在交割之日起三年内实现合格上市或标的公司实现证券化,则你公司有权要求鑫联新投资赎回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权。 你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前述承诺事项已于 2023 年 312 月 10 日到期但未实现,你公司已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2024年 4 月 22 日向鑫联新投资发出函件要求其按照约定进行回购。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受让智新科技股权并对其增资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2.4 条、第 2.2.5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1 月 29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