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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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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83 号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前期会计差错

你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对参股企业湖州大直产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湖州大直)的认缴出资比例为

49.5%,实缴出资比例为 85.74%,你公司在 2019 年至 2022 年年

报中均按认缴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根据湖州大直合伙协议约定,湖州大直的可分配收入在各合伙人

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因此你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财务

报告存在会计差错。你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差错更正,差

错更正对各年净利润等利润表科目的影响绝对值分别为 139.13

万元、138.17 万元、145.13 万元、4,096.22 万元,占更正前各

1

年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 3.40%、24.22%、0.25%、5.51%;

对长期股权投资、净资产等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影响绝对值分别为

139.13 万元、277.31 万元、422.46 万元、4,518.66 万元,占更

正前各年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 0.08%、0.12%、0.23%、

4.35%。

二、交易进展披露不及时,关联交易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不完整

2023 年 4 月 3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

公告》称,子公司上海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我耀)

将所持黑龙江严格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严格)

40%股权转让给延格投资管理(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格

投资),交易作价 2 亿元,延格投资支付 1.02 亿元后进行目标股

权工商变更,工商变更完成后一年内支付尾款。

2024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收

益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拟将前述尾款收款权转让给实际控

制人艾迪控制的北京零贰壹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北京零贰壹)

,已收到北京零贰壹支付的 0.98 亿元权益转让款。

2024 年 5 月 14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北京零贰壹向你公

司发来《关于终止收购标的权益的沟通函》

,因此你公司与北京

零贰壹并未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

权益收购意向协议书》的约定,北京零贰壹拥有是否进行收购的

单方选择权。

2024 年 7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2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称,2024 年初你公司了解到延格投

资已无力支付 0.98 亿元尾款,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与北京零贰

壹签署《股权权益收购意向协议书》

,拟将尾款收款权转给北京

零贰壹,北京零贰壹需一次性支付 0.98 亿元收购意向金,并拥

有是否进行收购的单方选择权。

你公司在 2024 年初即了解到延格投资已无力支付尾款,但

直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才披露该进展情况,转让黑龙江严格股权

交易的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你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与北京

零贰壹签署《股权权益收购意向协议书》

,但直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才披露该关联交易,

且未说明收到的 0.98 亿元仅为意向金,

未说明交易对方拥有是否进行收购的单方选择权,你公司关联交

易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

三、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2020 年 12 月 7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受让哈尔滨工旅智新

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对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称,你公

司对哈尔滨工旅智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新科技)增资

3,000 万元并以 4,140 万元的对价受让哈尔滨鑫联新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鑫联新投资)持有的智新科技 8.28%股权。

鑫联新投资承诺如果智新科技未能在交割之日起三年内实现合

格上市或标的公司实现证券化,则你公司有权要求鑫联新投资赎

回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权。

你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前述承诺事项已于 2023 年

3

12 月 10 日到期但未实现,你公司已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2024

年 4 月 22 日向鑫联新投资发出函件要求其按照约定进行回购。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受让智新科技股权并对其增资关联交易的进

展情况,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2.4 条、第 2.2.5 条,

《股票

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

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1 月 29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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