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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11-26 18: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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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51 号

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超卓航科,A

股证券代码:688237;

李光平,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

监;

李羿含,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诗文,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湖北超卓航

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

(〔2024〕35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及相

关公告,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

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一、2023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

1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为 2,400 万元到 3,000 万元。同时,公司进行风险提示称,公司因

存款被划转事件产生了 5995 万元的其他应收款,公司暂未对该笔其

他应收款计提减值,该部分其他应收款可能存在减值风险,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

更正公告》

,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3,800 万元到-2,995

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拟对上述 5995 万元全额确认

为损失。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

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3,500.16 万元。公司 2023 年度业

绩预告披露的归母净利润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数据存在较大

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

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子公司成都鹏华科技有限

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主机厂于 2023 年 12 月开展

飞机零部件及工装加工制造业务,金额共计 923.75 万元;2023 年

12 月公司购买管理人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金

额为 1,000 万元。上述交易公司补充审议并披露为关联交易,且关

联交易已达到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披露

义务。

综上,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未及

时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5.1.2 条、

第 5.1.4 条、第 7.2.3 条等有关规定。

2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李光平作为公司主要

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总经

理李羿含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

诗文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认定,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

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

第 4.2.12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此外,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时已经就其他应收款可能存在减值

风险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作出风险提示,对此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2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

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李

光平、时任总经理李羿含、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诗文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3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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