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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10-14 17: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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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17 号

关于对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

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

13 号)查明的事实,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润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持有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因融资融券业务违约,东方润澜持有的东方集团股

份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强

制平仓,减持数量为 2,306.05 万股。

东方润澜未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第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4 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第 1.4 条、第 3.4.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1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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