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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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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17 号

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

园区火炬路 32B 号第 9 层 902、903 间。

王明圣,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林志煌,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谢景远,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聆达”)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ST 聆达披露的《2023 年度业绩预告》

— 1 —

显示,预计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净利润”)为-1,900 万元至-3,800 万元。2024 年 4 月 10 日,

ST 聆达披露的《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预计净

利润修正为-24,900 万元至-29,800 万元。2024 年 4 月 27 日,

ST 聆达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ST 聆达 2023 年净利

润为-26,199 万元。ST 聆达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

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

ST 聆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第 6.2.1 条的

规定。

ST 聆达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

煌、财务总监谢景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 ST 聆达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副董

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财务总监谢景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 2 —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聆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

0755-88668308)。

对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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