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瑞索数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隗伟、韩庆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瑞索数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隗伟、韩庆玲: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违规。
2024年6月,公司对董事长隗伟的8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未履行事前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违规。你公司董事长隗伟、董事会秘书韩庆玲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2.董事长隗伟短线交易。
2023年8月30日,董事长隗伟卖出瑞索数科股票10500股,成交金额60690元;2023年9月1日,买入瑞索数科股票100股,成交金额626元;2023年9月6日,卖出瑞索数科股票1200股,成交金额768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3.董事长隗伟权益变动违规及静默期交易。
2023年2月15日,董事长隗伟通过大宗交易卖出瑞索数科股票170万股,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比例从66.49%变动为62.77%,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5%时未暂停股票交易,于2023年2月17日减持瑞索数科股票1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及静默期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隗伟、韩庆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隗伟应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10日内将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上缴挂牌公司。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公司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治观念与合规意识,完善公司制度,强化制度落实,依法合规开展证券交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制度、交易行为符合有关规定,确保股权明晰以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