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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9-13 16: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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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09 号

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刘鹭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任 力,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涂连东,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熊 波,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金 鑫,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邹亚鹏,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卢乐乐,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吴奕聪,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助理;

唐 波,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助理;

赵郁岚,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张晓红,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黄娜敏,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

局)

《关于对刘鹭华、任力、涂连东、熊波、金鑫、邹亚鹏、卢乐乐、

吴奕聪、唐波、赵郁岚、张晓红、黄娜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1

定》([2024]3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盛屯矿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盛屯或公司)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

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

2021 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 359,367,524.96 元,多计利润总额

193,721,431.46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79%、7.15%;2022 年

年 报 涉 嫌 多 计 营 业 收 入 84,148,951.76 元 , 少 计 利 润 总 额

139,092,957.04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33%、18.20%;2023

年 半 年 报 涉 嫌 少 计 营 业 收 入 78,188,326.37 元 , 少 计 利 润 总 额

22,956,876.8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59%、5.22%。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

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ST 盛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警示函》

认定,刘鹭华、任力、涂连东、熊波、金鑫、邹亚鹏、卢乐乐、吴

奕聪、唐波、赵郁岚、张晓红、黄娜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

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2

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时任副总裁熊波、

金鑫,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邹亚鹏,时任董事会秘书卢乐乐,

时任总裁助理吴奕聪、唐波,时任监事赵郁岚、张晓红、黄娜敏予

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监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

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

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

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

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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