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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9-13 16: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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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07 号

关于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大恒科技,A 股

证券代码:600288;

严宏深,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18 日,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的公告》称,公司拟以 3,002.97 万元出售全资子公司泰州明昕

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明昕)100%股权,预计减少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约 2,400 万元,其

绝对值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的 48.09%。前期,为促成

本次交易,泰州明昕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与江苏泰州海陵工业园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州园区管委会)签订附条件生效协议,约定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件生效后,泰州明昕将承担合计 8,019.08

万元的负债。2024 年 8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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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明昕股权转让交易及其债务处理作为一揽子交易推进,在与泰

州园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时未及时披露协议签订情况,直至附条件生

效协议全部成就时,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方才披露,存在信息披露

不及时的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公司就上述交

易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应当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就重大交易签署附条件生效协议但未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2.4 条、第 6.1.2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宏深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

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宏深予以

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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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

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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