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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管连平、霍卫平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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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管连平、霍卫平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管连平、霍卫平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48 号

管连平、霍卫平:

你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作出以下承

诺并在公司《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

询函之回复》中披露:“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

式运营之日或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二者孰早之日,本人承诺

将本人持有的宁波德昂及德昂世纪的合伙份额/股权及其他

权益全部进行转让给东方国信或无关联第三方,转让完成后,

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数据中心项目的任何权益;本

人承诺如东方国信有意购买上述合伙份额/股权,本人应尽

最大努力促使东方国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上述合伙份

额/股权,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

有关法律及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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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购买权,则前款规定将不适用。但此情况下,本人应尽最

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购买权。”该承诺于

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二者孰早之日到期,你们未履行上述承诺。

你 们的上 述行为 违反了 本所《 创业板 股票上 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的规定。请你们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

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

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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