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45 号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贺宪宁、李云彬: 2024 年 1 月 31 日,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00 万元至 6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245 万元至-1,045 万元。2024 年4 月 26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预计2023 年度净利润为-6,500 万元至-4,500 万元,扣非净利润为-9,530 万元至-7,530 万元。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 年 度 报 告 》, 公 司 2023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为-5,852.20 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1,322.89 万元。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与 2023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差异较大,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 公 司的上 述行为 违反了 本所《 创业板 股票上 市规则 1(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贺宪宁、财务总监李云彬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9 月 6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