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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9-06 17: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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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71 号

────────────────────────

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狮头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539;

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吴家辉,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

-1-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徐志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方贺兵,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狮

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29 号)、《关于对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4〕31 号)、《关于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2 号)

(以下合称《决定书》)

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狮头股份或公司)及关联方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

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在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不准确、不完整。

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2021 年 2 月,公司与杭州昆恒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恒科技)及时任副总裁、昆恒科技股

东方贺兵等人签署投资协议,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对昆恒科技

增资并持有其 13.9535%股权。同时,投资协议约定对昆恒科技

-2-

2021 年至 2022 年两年的业绩进行承诺,如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

指标的 50%,则触发回购公司持有昆恒科技的股权。

后续,由于昆恒科技经营业绩未达承诺指标的 50%,触发相

关回购条款,公司要求昆恒科技、方贺兵等人按投资协议约定尽

快回购股权。2023 年 4 月 3 日,公司与昆恒科技股权回购义务

人之一方贺兵签订回购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方贺兵承担回购款

本金 1,500 万元,其需在协议签署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支付 800 万元,90 日内(即 2023 年 7 月 3 日之前)支付剩余 700

万元。方贺兵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偿付 800 万元股权回购款,但截

至年报披露日(2024 年 4 月 20 日)仍未支付剩余 700 万元,年

审会计师将上述 700 万元逾期欠款认定为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与方贺兵签署《昆恒科技回购款分期还

,截至 8 月 28 日,方贺兵已根据协议约定偿还 200 万元,

款协议》

剩余 500 万元尚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尚未归还。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发生的资

金占用事项

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在 2022 年至今的定期报

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丽

实业)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对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对上述事项予以补充披露。公告显示,

因西丽实业的控股股东上海接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公司实际

-3-

控制人直系亲属控制的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重要

的共同投资,公司经审慎判断西丽实业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告显

示,公司存在合计 1248 万元的投资款被关联方西丽实业短期占

用的情况。

一是,2022 年 10 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

公司杭州氿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氿奇)对西丽实业控

股子公司京农正信(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农正

信)实缴增资 260 万元。10 月 20 日,京农正信将上述 260 万元

投资款通过第三方转账至西丽实业。2022 年 11 月 24 日,西丽

实业通过第三方将上述投资款 260 万元全部转回归还京农正信。

二是,2023 年 3 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

公司杭州氿奇分别对西丽实业控股子公司上海京萱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京萱科技)、京农正信实缴出资 500 万元、490 万

元,京农正信收到相关款项后将其转账至京萱科技。2023 年 4

月 4 日,京萱科技将上述投资款中的 988 万元通过第三方转账至

西丽实业。2023 年 6 月 14 日,西丽实业通过第三方将上述投资

款 988 万元全部转回归还京萱科技。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方贺兵、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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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未配合公

司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吴家辉、时任总裁徐志华、时任副总裁方

贺兵,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

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5-

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

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吴家辉、

时任总裁徐志华、时任副总裁方贺兵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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