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49 号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五奎、杨国强、余永米: 你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2,310.91 万元,与上年同期同比下降 75.99%。你公司 2023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 50%以上,未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1 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陈五奎、总经理杨国强、财务总监余永米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5.1.9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1《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9 月 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