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燕芳、余咏芳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陈燕芳、余咏芳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39 号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陈燕芳、余咏芳: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31 号) ,你公司在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禾一)相关或有事项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错误。其中,在 2019 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中,与永禾一签订《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时间、受诉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在 2022 年和 2023年年度报告中,你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和第 5.1.1 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燕芳、董事会秘书余咏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 1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和第 5.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8 月 3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