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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8-29 16: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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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63 号

────────────────────────

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陈翔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永悦,A 股证

券代码:603879;

陈 翔,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朱水宝,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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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达,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4]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永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

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永悦科技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不完整,存在误导性

陈述

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悦智能)主营业务为无人机生产与销售。2023 年 5 月至 8 月,

永悦科技和河南省平舆县在招商引资治谈中逐步确定了产业招

商引资相关的一系列合作意向,包括落地农业植保无人机融资租

赁业务。2023 年 8 月 27 日,为和融资方洽谈融资租赁业务的需

要,永悦智能和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

舆畅达,系河南省平舆县交通运输局全资子公司)签订了《销售

合同》,约定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 5,000 台无人机,合同总

金额 3 亿元。双方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销售合同》

在全部满足四个前置条件后方能生效。2023 年 9 月 14 日,永悦

智能与平舆畅达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终止一切合

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合同解除前,《补充协议》约定的

四个条件均未成就,前述《销售合同》依旧处于未生效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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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仅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于 8 月 27 日签订《销售合同》和该

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 5,000 台无人机,

合同总金额为 3 亿元,平舆畅达于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须支

付合同总价的 20%、1 个月内须支付合同总价的 80%等内容。公

告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2023 年 9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非意向合同,同

时说明无人机的具体用途为农业植保无人机,并提示后续可能存

在解约风险,但仍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

生效的事实。

202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

首次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签订了

《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鉴于本次交易内容拟进行调整等因素,双方经多次协商一致同意

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

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涉及总金额为 3 亿

元,占公司 2022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8.94%,属于应

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

府招商引资,无人机销售合同是双方为了推进后续的融资、产业

落地等事项签署的基础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严格取决于《补充协

议》约定条件的成就。《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产生

-3-

决定性影响,但公司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

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

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且未能及时通过

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

(二)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自 2021 年 1 月 20 日以来,

陈翔一直是永悦科技实际控制人。

自 2021 年 2 月 18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陈翔一直担任永悦科

技董事长。案涉期间,陈翔实际控制盐城鸿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盐城鸿堂)、山东鸿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东鸿图)。盐城鸿堂、山东鸿图为永悦科技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2022 年 3 月 18 日至 24 日,永悦智能以预付设备款的名义

(以下简称南京协胜)转入 2,645.70

向南京协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万元,3 月 18 日至 30 日南京协胜陆续将资金全部转至盐城鸿堂;

2023 年 1 月 20 日,永悦智能以支付首期货款的名义向山东鸿图

转入 985 万元;2023 年 3 月 14 日,永悦科技以支付设备转让款

的名义向江苏微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微米)转入

3,000 万元,江苏微米随即将资金通过江苏嘉德纺织品有限公司

于 3 月 14 日至 15 日全部转至盐城鸿堂。以上资金往来均属于上

市公司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6,630.7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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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022 年 3 月 18 日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80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 3.36%,达到临

时报告披露标准,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

也未及时披露。

前述 6,630.70 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2022 年上半年发

生额为 2,645.70 万元,当年归还本金 350 万元,年末余额为

2,295.70 万元;2023 年上半年发生额为 3,985 万元,当年归还本

金 2,446.90 万元,年末余额为 3,833.80 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分别占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

2023 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 4.88%、5.20%、8.17%。上述占用

同时构成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永悦科技未按照规则规定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和 2023 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构成

重大遗漏。

截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未及时披露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公司行为违

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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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股票上市规则》

条、第 2.1.5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陈翔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全程主导无人机相

关合同的签署,其对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刻意隐

瞒,导致公司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组织策划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陈翔主

导、策划、指挥、实施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

为情节严重,是公司上述全部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水宝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

工作,其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阻止资金占用事项的发生,未能充

分保证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任总经理徐伟达承担公司

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理应全面、审慎履职,其在审批公司采购及

付款申请时,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阻止资金占用事项的发生,未

能充分保证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朱水宝、徐伟达未能勤

勉尽责,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三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和《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

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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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承诺。另外,陈翔作为实际控制人,还违反了《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

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回复无异议,

公司及其余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公司提出,一是董事长陈翔全程主导无人机相关合同的签署,

其对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刻意隐瞒,导致公司发

生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中存在误导性陈述。公司和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补充协议》的存在并不知情。公司在

发现后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二是公司未刻意隐瞒控股股东资金

占用事项,在核查发现后督促控股股东及时归还,占用资金及利

息已偿还给上市公司,未造成重大损失。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水宝、时任总经理徐伟达提出,

控股股东通过签订设备及货物采购合同将资金转出,从而间接占

用公司资金。因上述合同均与公司业务相关,且公司无法对控股

股东的资金流水进行核查,故其没有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发生后

第一时间发现并进行整改追责。违规发现后,积极配合证监局核

实调查、参与协调督促整改。此外,朱水宝还对自身履职措施提

供说明,包括在审批合同过程中做出风险提示、安排供应商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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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让董事长签字确认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况、年审期间向会

计师通报情况、前往供应商实地考察等。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披露签订大额销售合同的临时公告,但未披露同

日签署补充协议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可能对投资者造成重

大误导。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事实均已由《决定书》查明,

违规事实清楚。公司虽称受陈翔刻意隐瞒,但其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在临时公告及后续澄清公告中均

未披露补充协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不到位,进而导致

本案违规情形产生,具有较大过错。公司所称不知情、非主观故

意隐瞒等异议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配合调查、积

极整改等系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第二,根据《决定书》认定,朱水宝作为财务总监,在案涉

相关合同审批、付款流程中均签批同意,已关注到预付款比例较

高等异常情形但未及时制止;徐伟达作为总经理,在相关合同审

批流程中签批同意,该合同在预付款比例、必要性等方面均具有

异常,但其未提出异议。案涉资金占用持续 2 年多,朱水宝、徐

伟达未能及时预防、发现和纠正,未能充分保证永悦科技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未及时向监管机

-8-

构报告。其虽提出采取一定履职行为,但均为一般性履职措施,

不足以证明已勤勉尽责,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本次纪律处分已对占用资金已归还等情节,以及当事

人的职务范围、主观状态、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合理

区分当事人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水宝,时任总经理徐伟达予以公开

谴责,并公开认定陈翔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

事人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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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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