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赵敏、王胜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赵敏、王胜原: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截至2015年5月挂牌时,你公司时任董事长王胜原代赵敏持有公司股份685.80万股。2015年12月,你公司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王胜原再次代赵敏出资,涉及公司股份482.60万股。上述股份代持事项,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股份代持人王胜原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被代持人赵敏为公司实控人和董事长。两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赵敏、王胜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