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陈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86 号关于对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 事陈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陈琳,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 7 月 12 日披露《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公司监事陈琳的配偶张某于 2024 年 2 月 2 日至 2024 年 7 月 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04,800 股,交易金额 589,579 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80,600 股,交易金额 489,603元。上述交易获利已全部上缴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的配偶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1 )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市规则》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陈琳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