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格子及子公司因贷款本金利息未偿付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来源:挖贝网 2024-08-14 19: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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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格子及子公司因贷款本金利息未偿付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挖贝网8月14日,ST格子(834802)近日发布公告,子公司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5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未偿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诉被告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邓莹莹、北京宝贝格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次诉讼判决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收到判决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8月12日(三)诉讼判决公告日期:2024年8月12日(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五)反诉情况:无(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一审判决,挂牌公司即将进行上诉。

诉讼判决请求和理由:

一、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999,997.47元、利息77,705.23元并支付本金罚息(截止至2023年10月8日的本金罚息为15,950元,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4,999,997.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及利息的复利(截止至2023年10月8日的复利为735.48元,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77,705.23元内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

二、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赔偿其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损失20,000元;

三、北京宝贝格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邓莹莹对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以最高债权额10,000,000元为限;

五、邓莹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0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均已预交),均由宝贝格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邓莹莹、北京宝贝格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裁判情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已判决。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造成较大的压力,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重较大,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能力具有一定不利影响。

挖贝网资料显示,ST格子是一家通过数字信息化技术融合供应链管理及渠道销售开展的母婴品牌运营企业,公司主要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聚焦母婴商品的销售,同时对整合门店提供一体化的解决方案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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