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44 号 关于对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泰州市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兴河北路 35 号; 王思淇,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左 越,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朱 婷,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2024 年 1 月 27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7,000 万元至-3,500 万元。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 2023 年度净利润为-2.50亿元至-1.30 亿元。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93 亿元。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思淇,时任总裁左越,时任财务总监朱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5.1.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思淇、时任总裁左越、时任财务总监朱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2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6 日 — 3 —— 4 —